一、组织保障
大别山(六安)国家地质公园白马尖园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由霍山县资源局成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的运作。组建白马尖园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领导小组,依法对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确保和治理工程质量的各个环节。设专人负责管理各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与协调等,保障白马尖园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工作按设计要求有序、安全和优质高效地完成。
二、制度保障
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招标,择优选用具有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施工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保障白马尖园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如期完成。
三、资金保障
设立白马尖园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帐户,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县财政及国土部门委派稽查人员进行监督。
四、工程管理
保护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办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装备良好、技术力量较强、信誉较高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聘请相关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聘请相关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资金管理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帐户,对国家级经费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资金使用方向与保护工程进度与实际需要相协调,杜绝与白马尖园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无关的项目在该帐户开支,确保资金与保护相适应,规范、合理地使用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纳入审计计划,定期抽检。上级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对单个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独立核算。按照规范及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节 法律法规保障措施
一、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园区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加强园区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
二、成立地质遗迹保护队伍,加强区内的专项执法。确保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进行采石、采矿、放牧、砍伐以及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各项活动。
三、任何人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四、严禁新增采矿权及探矿权,确保区内良好的生态地质环境。
第三节 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为了园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持久性,应建立健全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采用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筹集资金,广泛吸引社会方面的资金,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基金。每年在白马尖门票收入中提取5%纳入地质遗迹保护基金,确保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扎实进行。